郭安青律师亲办案例
维护合同诚信履行,保护合同权益 酣战十六个月,三案五战四捷
来源:郭安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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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仗(齐某胜诉) 齐某诉伊新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化名):齐xx,女,46岁,汉族,西宁市居民,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x区xx巷x号。 委托代理人郭安青,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伊新有限公司(下简称伊新公司,化名),组织机构代码证:xx490347-x ; 住所地:西宁市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系该公司董事,住西宁市城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赵xx,男,该公司财务部主任,住西宁市城x区xx街xxx号。 第三人:金xx(化名),男,汉族,42岁,汉族,xx县xx医院医师,住西宁市城x区xx巷。 上诉人齐某与被上诉人伊新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12>x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与2012年8月8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青海省xx县人民法院(2012)x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于原审中的反诉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本诉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上诉理由: 对解除本案合同的法定事实认定错误,判决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租金179025元、并因此构成违约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诉求错误;原审审判组织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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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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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0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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