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青律师亲办案例
某社区居委会被诉返还业主 “煤改气专用款”费用纠纷代理胜诉案
来源:郭安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8
浏览量:768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某小区业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

代理人: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郭安青律师

第三人:xx社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三人:xx社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原告许某,以其小区在2014年进行“小区煤改气工程”中,被告收取其“煤改气专用款”费用,后“煤改气”工程结束后,认为国家政府财政补助专用款200万元已够用,被告不应收取其本案缴纳的“煤改气专用款”,诉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其缴纳的“煤改气专用款”费用。本代理人受被告之委托,对本案进行应诉代理。代理后向法院及时提交了本案相关证据资料,依法申请法院追加与本案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情况】

法庭经开庭调查查明后认定:被告xx社区居委会,为履行监管之责,受第三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原告所在小区业主收取“煤改气自筹资金”行为,符合宁政(2014)号文件精神。在完成委托事务后,将剩余“煤改气自筹资金”退还业委会,由业委会自主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当,本院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三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的《暖气管道维修安装合同》,已于2015年8月工程交付使用,工程款亦结清,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原告认可政府拨付的200万元“煤改气补助资金”和某小区业主的“煤改气自筹资金”的使用项目、用途、范围、去向、收支结余情况。认可剩余的“煤改气自筹资金”由第三人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人即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退,第三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原告多收的“煤改气自筹资金”3040元。原告主张全额退款即利息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2015)x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第三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原告多收的“煤改气自筹资金”款3040元;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xx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的社会意义】

本案判决后,对被告和原告、第三人所在社区,引起很大关注和反响。对社区政府机构、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小区业主自治组织、小区物业公司,如何依法、合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相互之间如何协调配合,具有实务性指导意义和经验之鉴。

作者:郭安青律师

2016年2月17日

以上内容由郭安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安青律师咨询。
郭安青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12好评数11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朝阳东路34-2号青海朝阳物流交易中心1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安青
  • 执业律所:
    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302*********269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青海-西宁
  • 地  址:
    朝阳东路34-2号青海朝阳物流交易中心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