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青律师亲办案例
麻xx交通肇事罪经代理和辩护终获缓刑
来源:郭安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8
浏览量:530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麻xx无证驾驶青ANxxxx号“福田”轻型普通货车,在某村内道路上行驶中,为避让对面相向驶来的大货车,撞上同向行走的二个妇女,并致一死一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麻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两位受害妇女不承担事故责任。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麻xx至法院,依法追究其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同时,两位被害人也依法对被告人麻xx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代理情况】

本律师接受麻xx亲属的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后,经多次依法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麻xx,依法了解问询于办案机关和部门关于案情情况和进程,并对涉案的其他负有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法律调查,积极同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事宜了解和征求交换意见,根据被告人的家庭经济赔付能力,动员和做工作积极主动设法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和经济赔付,争取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通过法庭责成涉及本案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积极履行赔偿之责。终于在法庭开庭时,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当庭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刑事辩护意见和量刑意见,都得到了法庭的充分认同和采纳。

【判决结果】

对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以青海省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2015)x刑初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结案。刑事部分,青海省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2015)x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麻xx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本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麻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及其亲属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提出对被告人麻xx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麻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在该判决书送达被告人麻xx本人时,依法办理了解除羁押手续,被告人麻xx回到家乡居住地进行缓刑矫正教育考验。

作者:郭安青律师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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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郭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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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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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0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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