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青律师亲办案例
评析一桩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
来源:郭安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2
浏览量:1059

【案情简介】

某单位职工x某因旷工被单位扣发工资和奖金后而不满,闯入主管负责人办公室进行质问,并对主管负责人进行武力相加,致主管负责人人身严重受伤住院。为维护单位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教育其本人,单位为此对x某做出责令其向受害人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取消原岗位、留用单位察看一年的(2009)xx号处理决定文件。一年届满后,单位根据单位民主评议竞争上岗制度规定,x某择岗未果,2010年2月1日,根据企业研究作出[2010]xx号《关于对x察看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决定,照顾安排其到新的岗位工作。2011年2月,x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单位2009年1月12日(2009)xx号改变其原工作岗位决定无效,恢复期原工作岗位并赔偿经济损失;确认让其承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决定无效,并向其退还给付受害人的赔偿款12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其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一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x某又接着向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发生的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

2.x某的诉求中包含了哪几种法律关系,是否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3.企业是否违法变更了x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

4.x某诉讼中超出诉讼诉求的主张和抗辩能否产生增加诉讼请求的效力

5.在第一次裁判生效之四年时,x某再次对前述事宜再次向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予以受理和审理

【律师意见】

本案对x某作出取消其工作岗位的(2009)xx号文件时间为2009年1月12日并同月送达的x某提起劳动仲裁时间是在2011年2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疑是超过了法定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x某在诉求中含有“确认改变其原工作岗位无效劳动争议事宜”、“退返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3000余元的民事侵权法律纠纷事宜”,显然,其中退返其根据单位的责令已经自愿赔付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费用不属劳动争议受理和审理的范围。

(2009)xx号文件决定取消x某的原工作岗位,x某持有异议,从程序上讲,x某该异议权的行使已超过劳动仲裁一年时效,丧失胜诉权;从实体上讲,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出的,从性质上不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事由和条件,因此,单位做出取消x某的原工作岗位的决定,并不违法,况且单位还对x某降低了行权力度,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x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两级法院诉讼中,x某又以抗辩的形式和方式,认为单位作出

[2010]xx号《关于对x察看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决定,也是违法改变其工作岗位的不法文件。

[2010]xx号《关于对x察看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决定文件,从程序上讲,x某并没有对该文件提出权益诉求,而只是辩论中的抗辩,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属于法院裁判的范围;从事实上和实体上,该文件时根据(2009)xx号文件决定,对x某在处分期限届满后,对其已因严重违纪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并且是出于照顾和优惠于x某,对其安排了新的工作岗位,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而进行的岗位变更,其抗辩理由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裁判结果】

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均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一审驳回x某的全部诉求,二审开庭后未作出裁判前,x某撤诉结案。

【x某的再次起诉】

事距四年时,x某于2015年4月,x某就已经撤诉裁定文书生效已达四年的同一案由,再次向原一审、二审法院提起诉讼,案由相同、诉求相同,

【对x某的再次起诉争议焦点】

1.x某还是否享有起诉权

2.x某的再次起诉行为如何定性

3.x某作出再次起诉的根由

【律师观点】

正如前述,就本案,在四年前经两级法院的初诉和上诉审理结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的撤诉裁定文书均已生效达四年,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x某对本案案由和诉求,均已经没有起诉权。

x某如认为其对原两级法院的裁判不服,其应在原裁判文书生效的两年内(现在规定为六个月内)提起再审程序解决,但至x某再次起诉时,已达四年,显然,x某的申请再审的时效和权利也尽数丧失。

对x某的四年时再次提起同案由、相同诉求的起诉行为,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行为,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分析x某的在四年前的诉讼败诉和四年后有再次起诉的根由,归结于同一个原因:严重违纪,缺失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表现在不能请教听取于法律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意见、甚至不相信律师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士,刚愎自用,导致对其不利的结局。

【法院裁判】

一审和二审法院出于充分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的权益和救济权,在登记收案后,依法启动程序审查,严格依法审查了原被告双方的诉求理由和答辩理由及附随证据,最终做出同本律师相同的观点和意见,依法裁定驳回了x某的起诉。

作者:郭安青律师

201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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