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安青律师亲办案例
重证据、讲诚信、循法剖析案情
来源:郭安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2
浏览量:734

重证据、讲诚信、循法剖析案情

使案件柳暗花明最终胜诉

案由:xxx广告有限公司诉孙某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原告xxx广告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孙某给付其宾馆室内合同拖欠未付的装修装饰工程款、合同外増项装修装饰工程等费用计216629.57元。被告提出反诉,诉求法院判令本诉原告赔偿装修装饰工程迟延交工的租金损失21600元。

【律师代理案件概况】

郭安青律师接受本诉被告孙某委托后,经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核实案卷材料中的证据资料,现场核查,本案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内的工程款按约定已足额给付;合同外未发生过装修装饰増项工程项目和増项费用;本诉被告也不存在违约事实;同时,查明本诉原告因其单方面的原因迟延完工和交工30天,造成本诉被告的宾馆不能正常进入营运,发生租金损失21600元,构成违约;同时也发现,因双方所签订的装修装饰合同对部分合同内的施工范围对象约定不详细,导致施工中局部用料和施工发生界限不明朗。对此,本诉被告在尊重实施的基础上,表示是可以调解解决的。但本诉原告拒绝调解和正视本诉被告的意见,拟坚持通过民事诉讼达到其的不当得利部分利益。据此,郭安青律师认为本诉原告的诉求缺失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支持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诉求赔偿宾馆租金损失的反诉。

【案件结果】

一审中,针对本诉原告的诉求和提供的证据,以及诉讼中本诉原告单方进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存在本案合同外的装修装饰増项项目、増项费用?2.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主体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具有鉴定效力?3.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合同范围内约定的非常明确地的装修装饰工程,当做合同外装修装饰工程増项项目和増项费用鉴定计算,是否具有鉴定效力和作为采信证据适用?4.本案装修装饰合同下有很多处已施工项目已经付款,再次计入増项费用是否合理和符合事实?5.对本案合同约定范围并不知情,并同本诉原告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的出庭证人证言,能否作为本案争议事实的证据采信?

但一审法院无视这些争议抗辩意见,在没有查明上述争议的事实的情况下,依据双方颇有争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了判决本诉被告给付本诉原告増项工程増项费用等费用计193073.57元,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诉求。

针对该(2014)x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郭安青律师根据一审争议焦点,依据充分的事实甚至列出装修装饰工程合同项目和费用比较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本诉被告孙某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还没有届满时,已经收到上诉人的上诉状材料的本诉原告,在看了上诉人的例例事实、件件证据、更有强劲说服力的对比列表上诉材料后,感到其在二审只能是败诉,一改一审强劲姿态,主动多次联系上诉人和解解决,不希望在法庭上诉解决,鉴于被上诉人的360度大转弯的态度,又考虑上诉人已面临的一审判决,郭安青律师引导双方通过二审法院做了调解结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了合同内装修装饰工程款差额、应退返的工程保证金、鉴定费共计10万元人民币,使上诉人避免了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拿到二审(2015)x民x终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后,都即时履行了调解书的权利义务,双方都比较满意。

【律师有感】

本案充分揭示了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有履行对象的明确针对性、界限性、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具有诚信动机,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弄清格式合同的内函意思,双方都应诚信履行合同,有争议,双方共同诚信、公平、公正地协商解决,诉讼到法院,任一方也应持公平公正、诚信心态对待,拟通过格式条款、拟取不当得利的动机和行为,在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面前,都是要受到抨击和承担不利的后果的,唯有诚信、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律师代理案件,不能辜负委托人的信任之托,应当尽自己所掌握法律知识、办案技能、代案经验,认真、细致、负责地办好所委托的案件,体现一个律师的职业操守,向当事人呈现自己的风采。为建立和谐、法治社会尽自己有限力量。

作者:郭安青律师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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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安青
  • 执业律所:
    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302*********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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